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347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配偶即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於民國95年4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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