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4年度易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茲本件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四),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同法條第3項應繳納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曾正耀法官饒金鳳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