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親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更字第1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被告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