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志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384號),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廖志蒼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23號、第2139號、第2200號向本院提起公訴(101年度易字第384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多次竊盜前科,另尚有竊盜案件在偵查中,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1年7月18日起將其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甫於101年5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竟於該出監後之3日,又犯竊盜案件及於101年6月間再犯2件竊盜案件(即上述之被訴案件),且其另曾於82、83、87、88、92、93、
98、100年間,亦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可見其毫無悔悟之心,一再犯同類之竊盜案件,危害社會治安情節重大,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無法因限制住居使之消滅;又被告所涉上開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雖已定於101年8月27日宣判,然本案宣判後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仍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刑之執行之必要。至於其所陳辦理繼承遺產有法令時效限制、工資尚未請領、辦理社會救助金等,均亟需被告出所辦理等節,並非在斟酌之列。故其所請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