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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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上訴人即被告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博誠 上訴人即被告 王信博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光龍
王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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