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132號聲請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代理人 張家毓 受安置人N112036(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N112036-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關係人N112036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N112036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0日受理兒少通報,受安置人N112036疑似遭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112036-A不當對待後離家,聲請人之社工與受安置人N112036取得聯繫,得知受安置人N112036於112年7月底未再回家,因聯繫過程不易,直至8月24日順利聯繫上受安置人N112036,並安排面訪。據受安置人N112036所述,曾遭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112036-A持菜刀追逐、以剪刀將頭髮剪掉、手持水管打手腳、徒手掐住脖子等情事,受安置人N112036對於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112036-A感到害怕及恐懼,並表明不願意返回原生家庭,希望被安置;並獲本院113年度護字第40號民事裁定,自112年11月27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在案。
(二)聲請人社工於安置期間積極提供家庭重整服務,於113年2月6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112036-A與受安置人N112036進行親子會面,父女互動狀況仍為緊張,過程中受安置人N112036沉默不語與哭泣居多,因此會面時間提早結束,為使受安置人N112036的身心復原及穩定,後續將會評估受安置人N112036的狀況及意願,適時安排親子會面。
(三)於113年2月26日、3月18日、4月7日進行受安置人N112036與母親子會面,母女互動狀況自然親暱,後續仍會持續安排親子會面,以提升親情維繫。
(四)考量受安置人N112036身心已嚴重受創,目前定期至醫療單位就診治療,若貿然讓受安置人N112036返家恐再遭不當對待。聲請人 爰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請本院裁定准予受安置人N112036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少權益。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真實姓名對照表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護字第40號裁定影本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並參酌:聲請人到庭表示意見略以:這幾次的親子會面受安置人N112036都會低著頭一直哭一直哭,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112036-A也沒有去上親職教育,受安置人N112036看到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112036-A還是會緊張害怕等語;受安置人N112036、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112036-A、受安置人N112036之母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參照上開報告書記載:「建議:持續增進案主與案母親子互動關係,讓案主可恢復身心受創議題,目前案父親職能力不佳、案母無照顧,接案主返家計畫,故擬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以維護案主人身安全及最佳權益。」等語。本院考量上開情狀,並審酌前開報告書內容,認為受安置人N112036遭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112036-A有肢體上之過度管教,若使受安置人N112036貿然返回原家庭,可能危害受安置人N112036之人身安全,是本院為確保受受安置人N112036之人身安全及身心能健全成長發展,仍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請求繼續安置,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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