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 黃淑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文忠 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依台端聲請狀所述「相對人於民國99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萬元(餘略)」,惟系爭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乃民國99年6月17日之現金借貸,請具狀釋明台端所主張之借款債權之實際借款日為年月日?
二、請提出系爭抵押物(土地及建物合計9筆)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最近3個月內)各乙份。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文忠、 林揚勝 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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