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59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志堅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片、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遊戲卡匣包裝盒及PS2目錄六冊,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明知「PS設計圖」、「PlayStation」、「Koei」及圖、「三國無雙」、「GAMEBOY」(起訴書漏載)等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新力公司)、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光榮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起訴書漏載)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依法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而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分別指定使用於遊戲光碟、卡匣等商品,且均仍於專用期間內,另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遊戲程式著作,亦分別為日商新力公司、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而甲○○明知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且不得散布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詎甲○○明知真實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西 」之成年人所販售之遊戲光碟片,係他人於不詳時、地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且其販售之部分遊戲光碟片、卡匣在外包裝上、或透過遊戲器之執行,於電視螢幕上會顯現日商光榮公司、日商新力公司、或日商任天堂公司專用之商標圖樣,部分遊戲光碟片並於透過遊戲器之執行時會顯現「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即經日商新力公司授權)之文字,足以對外表示該等遊戲光碟片係日商新力公司授權生產之準私文書,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起,多次向該綽號「阿西」之成年男子購入仿冒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遊戲光碟片PS2一片約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元,GAMEBOY遊戲卡匣一個約六百元)後,連續在臺北縣永和市○○路一百七十二號一樓,以遊戲光碟片PS2一片約二百元,GAMEBOY遊戲卡匣一個一千元之價格,以偽作真,將購入之仿冒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出售予不特定人而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散布仿冒GAMEBOY遊戲卡匣部分,未據告訴),並因而使仿冒遊戲光碟內容之偽造準私文書(即前述「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授權文字部分)置於文書功能之狀態下,而為對偽造之準文書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商新力公司之信譽及商業利益。迄九十三年十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PS2目錄六冊。
二、案經日商新力公司、臺灣光榮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開被告甲○○販賣仿冒之遊戲光碟及遊戲卡匣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日商新力公司代理人 吳佳潔 、告訴人臺灣光榮公司代理人 梁化遠 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有商標註冊證書影本四件、鑑識證明一件、查獲時現場照片二十四張、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PS2目錄六冊可資佐證。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遊戲光碟片、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卡匣包裝盒,在外包裝上、或透過遊戲器之執行,於電視螢幕上會顯現日商光榮公司、日商新力公司、或日商任天堂公司專用之商標圖樣,部分遊戲光碟片並於透過遊戲器之執行時會顯現「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即經日商新力公司授權)之文字等情,亦經本院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在卷足佐。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新從輕原則,限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其適用。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故在連續犯之場合,必以連續犯之數行為均完成後,法律有變更者,始克相當;如連續犯之數行為跨越新舊法,其中部分行為在舊法時期,部分行為在新法施行以後,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不發生行為後法律變更問題,自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犯罪時間自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止,其行為終了時,在商標法(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及著作權法(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施行以後,揆諸上開說明,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起訴書物載為第一項)、第三項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係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同時侵害日商新力公司、日商光榮公司、日商任天堂公司、臺灣光榮公司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販賣仿冒遊戲光碟片之數量、期間、所獲得之利益、對於商標專用權人及著作權人造成之損害,且販賣仿冒之盜版品對於社會交易秩序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影響,惟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之一臺灣光榮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並科刑之判決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檢察官亦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遊戲光碟片(部分含外包裝)、附表二所示之遊戲卡匣包裝盒,或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或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扣案PS2目錄六冊,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無誤,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年月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T48W1Z1;附表一┌──┬──────┬──────┬───────┬───────┬──┐│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外包裝是否侵│光碟軟體內容是│光碟軟體內容是│數量│││片名稱│害新力公司或│否侵害新力公司│否虛偽記載新力│(片││││光榮公司註冊│或光榮註冊商標│公司之授權文字│)││││商標之圖樣│之圖樣│││├──┼──────┼──────┼───────┼───────┼──┤│1│鎗神OD│是│是│否│1│├──┼──────┼──────┼───────┼───────┼──┤│2│エキサティン│是│是│否│1│││グ│││││├──┼──────┼──────┼───────┼───────┼──┤│3│幻想水滸傳IV│是│是│否│1│├──┼──────┼──────┼───────┼───────┼──┤│4│海賊王│是│是│否│1│├──┼──────┼──────┼───────┼───────┼──┤│5│天誅紅│是│是│否│1│├──┼──────┼──────┼───────┼───────┼──┤│6│斷劍-沉睡之│是│是│否│4│││龍│││││├──┼──────┼──────┼───────┼───────┼──┤│7│鋼之鍊金術師│是│是│否│1│├──┼──────┼──────┼───────┼───────┼──┤│8│網球王子樣│是│是│否│3│├──┼──────┼──────┼───────┼───────┼──┤│9│ESPN職業籃球│是│是│否│1│││賽│││││├──┼──────┼──────┼───────┼───────┼──┤│10│蜘蛛人2│否│否│否│1│├──┼──────┼──────┼───────┼───────┼──┤│11│炙陷帝國2:│否│否│否│2│││十字軍│││││├──┼──────┼──────┼───────┼───────┼──┤│12│全方位戰士│否│否│否│1│├──┼──────┼──────┼───────┼───────┼──┤│13│彩虹六號黑箭│否│否│否│1│││6│││││├──┼──────┼──────┼───────┼───────┼──┤│14│惡魔城│否│是│是│1│├──┼──────┼──────┼───────┼───────┼──┤│15│獸人格鬥2│否│是│是│1│├──┼──────┼──────┼───────┼───────┼──┤│16│99格鬥天王│否│是│是│1│├──┼──────┼──────┼───────┼───────┼──┤│17│三國無雙│否│是│是│1│├──┼──────┼──────┼───────┼───────┼──┤│18│R5│否│否│否│1│├──┼──────┼──────┼───────┼───────┼──┤│19│SYOOTOH│否│否│否│1│├──┼──────┼──────┼───────┼───────┼──┤│20│陸行鳥大賽車│否│否│否│1│├──┼──────┼──────┼───────┼───────┼──┤│21│時空幻境2│否│否│否│1│├──┼──────┼──────┼───────┼───────┼──┤│22│3D明星網球│否│是│是│1│├──┼──────┼──────┼───────┼───────┼──┤│23│火線危機3│否│是│否│1│├──┼──────┼──────┼───────┼───────┼──┤│24│ミたマンキン│否│是│否│1│││グ(通靈王)│││││├──┼──────┼──────┼───────┼───────┼──┤│25│X戰警傳奇│否│是│否│1│├──┼──────┼──────┼───────┼───────┼──┤│26│勁爆美國職籃│否│是│否│1│││2005│││││├──┼──────┼──────┼───────┼───────┼──┤│27│KERORO軍曹│否│是│否│1│├──┼──────┼──────┼───────┼───────┼──┤│28│勁爆熱舞極限│否│是│否│1│││版│││││├──┼──────┼──────┼───────┼───────┼──┤│29│斷劍│否│是│否│1│├──┼──────┼──────┼───────┼───────┼──┤│30│泡泡龍方塊2│否│是│否│1│├──┼──────┼──────┼───────┼───────┼──┤│31│美國職棒2004│否│是│否│1│├──┼──────┼──────┼───────┼───────┼──┤│32│遊戲王封印的│否│是│否│2│││競技場│││││├──┼──────┼──────┼───────┼───────┼──┤│33│金肉人│否│否│否│1│├──┼──────┼──────┼───────┼───────┼──┤│34│ 關原 之戰│否│是│否│1│├──┼──────┼──────┼───────┼───────┼──┤│35│2003超級魂斗│否│是│否│1│││羅│││││├──┼──────┼──────┼───────┼───────┼──┤│36│數碼寶貝戰記│否│是│否│1│├──┼──────┼──────┼───────┼───────┼──┤│37│太鼓達人│否│是│否│1│├──┼──────┼──────┼───────┼───────┼──┤│38│實況足球8│否│否│否│1│├──┼──────┼──────┼───────┼───────┼──┤│39│海報特遣部隊│否│是│是│1(│││2││││起訴│││││││書誤│││││││載為│││││││2)│├──┼──────┼──────┼───────┼───────┼──┤│40│惡靈古堡擴散│否│是│否│3(│││2││││起訴│││││││書誤│││││││載為│││││││2)│├──┼──────┼──────┼───────┼───────┼──┤│41│橫行直撞3│否│否│否│1│├──┼──────┼──────┼───────┼───────┼──┤│42│惡魔獵人3│否│是│否│1│├──┼──────┼──────┼───────┼───────┼──┤│43│轟炸超人樂園│否│是│否│1│├──┼──────┼──────┼───────┼───────┼──┤│44│愛神餐廳2│否│是│否│1│├──┼──────┼──────┼───────┼───────┼──┤│45│VR4進化版│否│是│否│1│├──┼──────┼──────┼───────┼───────┼──┤│46│強襲機甲部隊│否│是│否│2│├──┼──────┼──────┼───────┼───────┼──┤│47│戰國無雙猛將│是│是│否│3│││傳│││││├──┼──────┼──────┼───────┼───────┼──┤│48│真‧三國無雙│是│否│否│1│││三Empires│││││││(起訴書贅載│││││││真三國無雙三│││││││)│││││├──┼──────┼──────┼───────┼───────┼──┤│49│海豹特遣部隊│否│是│是│2│││2(起訴書漏│││││││載)│││││├──┼──────┼──────┼───────┼───────┼──┤│共計│││││62│└──┴──────┴──────┴───────┴───────┴──┘附表二┌──┬──────────┬─────────┬───────┬───┐│編號│仿冒GAMEBOY│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及圖樣│數量(│││遊戲卡匣名稱(包裝盒│││個│││)││││├──┼──────────┼─────────┼───────┼───┤│1│超級005RPG中文老│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GAMEBO│1│││牌經典64in1(超級││Y(包裝盒上其││││機器人大戰D)││中一遊戲圖示上││││││)││├──┼──────────┼─────────┼───────┼───┤│2│超級007RPG中文老│同上│GAMEBO│1│││牌經典64in1(世界││Y(包裝盒上其││││傳說換裝迷宮2)││中一遊戲圖示上││││││)││├──┼──────────┼─────────┼───────┼───┤│3│超級011RPG中文老│同上│GAMEBO│1│││牌經典64in1(火焰││Y(包裝盒上其││││之紋章)││中一遊戲圖示上││││││)││├──┼──────────┼─────────┼───────┼───┤│4│超強賽車版合輯組合17│同上│GAMEBO│1│││4in1││Y││├──┼──────────┼─────────┼───────┼───┤│5│超級003RPG中文老牌經│同上│GAMEBO│1│││典64in1││Y(包裝盒上其││││││中一遊戲圖示上││││││)││├──┼──────────┼─────────┼───────┼───┤│6│超級006RPG中文老│同上│GAMEBO│1│││牌經典64in1(ZEL││Y(包裝盒上其││││DA)││中一遊戲圖示上││││││)││├──┼──────────┼─────────┼───────┼───┤│7│MARIOADVA│同上│GAMEBO│1│││NCE48in1││Y││├──┼──────────┼─────────┼───────┼───┤│8│239in1(鹹蛋超人、│同上│同上│1│││原子小金剛、熱血物語││││││、鋼鐵帝國、超級 瑪莉 ││││││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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