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4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正雄
劉童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銘洋陳志凱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顏莉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