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接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接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勝恩上列聲請人因接收受刑人案件(104年度執跨聲字第1號),聲請許可執行大陸地區法院裁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增列「送達代收人 蔣美珠 住高雄縣○○鄉○○村○○街○○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