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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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台灣動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曼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3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劉台安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