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青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0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10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7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