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建壽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建壽因違反保護及恐嚇之行為,現在羈押於看守所中,業經羈押1個半月,而今判決確定,被告在這段時間已經反省自己深知悔過,也感謝承審法官給被告自我反省機會,由於被告因眼睛之疾病在所內無法醫治,懇請法官能體諒被告之訴願予以交保或釋放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0號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
9年7月3日起羈押在案。
(二)被告因另案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士簡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並已自109年8月4日起執行等情,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寅字第3359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上開聲請具保停止或撤銷羈押,尚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