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凱文 、鼎峰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玖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