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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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