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賜科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張思婷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賜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共計新台幣(下同)7,922,
180元(見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卷內公告之債權表),本院將債務人所提每3月為1期,每期清償21,000元,清償期限8年計32期,總清償金額為672,000元之更生方案,函知所有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嗣本院函請債務人重提更生方案,債務人於其民國100年7月7日陳報狀表示,其每月僅能支付7,000元等語,與其提出之前揭更生方案之履行內容無異。則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所代表之債權額逾二分之一之同意,即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次查,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暨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100年5月所呈書狀陳稱每月收入約20,000元(包含7-11超商薪資收入16,500元、龍閣社區管理委員會8,000元),其中龍閣社區管理委員會薪資收入部分並記載係代班、臨時。經本院於100年6月函知債務人有關各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薪資收入之疑義要旨,並限期債務人表示意見。債務人嗣於100年7月具狀陳稱,關於龍閣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工作,業改為正職,每月固定19,500元,惟經本院函查龍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有關債務人最近6個月薪資發放明細暨獎金領取情形,該社區管委會函復表示,債務人係於100年1月1日開始擔任該社區總務工作,屬臨聘用人員,非正職人員等語,並檢附截至100年8月之薪資證明(見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卷內之龍閣社區管理委員會100年8月12日呂字第000-0000號函),故債務人所陳於龍閣社區管理委員會工作每月固定19,500元乙節尚非實在。
此外,亦查無債務人於超商或他處任職之投保資料,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附於上開卷內可憑,足認債務人並未據實陳報其財產收入狀況,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有履行可能?是否有還款誠意?難謂無疑。況衡酌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高達7,922,180元,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為每3月為1期,每期清償21,000元,清償期限8年計32期,總清償金額為672,000元,清償比例僅為8.48%,亦有更生方案附於上開卷內可憑,清償成數過低,難認其條件對於債權人為公允,其還款誠意實屬可議,並不符合得由本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是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已無從由本院依職權認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則依同條例第6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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