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2年台重覆字第2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二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六號聲請重審人 王朝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決定(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四四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王朝安(下稱聲請人)因判亂案件對本庭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四四號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理由略以:聲請人前於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具狀就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二七五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原確定決定未調查聲請人自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冤獄賠償法修正後即數次提出賠償之聲請,均被以一事不再理之理由駁回。又聲請人之聲請多次均由相同法官審理,已審理過之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自不合法云云。
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具體陳述,始克相當。經查原確定決定以聲請人前因判亂案件,不服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二七五號確定決定,於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始具狀聲請重審,顯已逾三十日法定不變期間,因認其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聲請人再以前揭理由對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顯未就原確定決定究有如何合於重審之事由具體敘述理由及提出證據,揆之前揭說明,其聲請重審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陳重瑜法官呂丹玉法官呂永福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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