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2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林晏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摩爾創意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貽蔚 (原名: 鄭芷翎 )相對人即債務人鄭貽蔚(原名:鄭芷翎)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世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零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