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7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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