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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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252號
抗告人即
上 訴 人 鄭正中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陳冠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5月10日本院駁回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
,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本院駁回上訴人上訴裁定提起
抗告,上訴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8年5月21日命抗告
人於收受通知後3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08年5月23日送
達於抗告人,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本院復於108年5月31日裁
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亦於108年6
月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
繳抗告費,依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