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葉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馨方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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