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葉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馨方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