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4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曾靖雯
被   告  曾少奇
       曾芷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曾少奇、曾芷群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依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曾少奇、曾芷群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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