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8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穎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姿穎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併補充及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7列「連鴻航空貨運承攬公司」之記載,補充
為「連鴻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第16列「22包、14組」之記載,補充為「電子菸菸彈22包、AIR電子霧化器14組」、第18列「39包」之記載,補充為「電子菸菸彈39包」、第21列「陳姿穎住處」之記載,補充為「陳姿穎位於彰化縣○○鄉○○路00號住處」。
㈡證據部分,另補充: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連鴻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報機明細及估價單。
二、論罪科刑㈠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藥事法第2
2條第1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含有禁藥「Nicotine」成分(詳後述),即應以藥品列管,屬衛生福利部列管之藥品,非經許可不得輸入。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又被告基於販賣、輸入禁藥尼古丁以營利之單一目的,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起至110年4月23日止,接續輸入禁藥後再於密接時間予以販賣,各行為難以強行分割,應視為行為單數。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輸入禁藥及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
㈡科刑審酌
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明知含有「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於輸入前應先行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竟為圖小利,未經許可向大陸地區網路店家購買並輸入,讓此些未經合法檢驗、成分不明之禁藥得以在台流通,恐將對人體健康產生難以預見之危害,所為實有不當;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網拍、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㈢緩刑考量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知所警惕、避免再犯,本院認除上揭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以確保其能記取教訓、遵守法律,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其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定之義務勞務時數(至於義務勞務之執行方法,核屬執行事項,應由檢察官執行),及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㈣沒收考量
⒈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係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所扣得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均呈禁藥「Nicotine」陽性,有該署110年6月21日FDA研字第11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檢驗報告書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19頁至第122頁;至附表編號5所示LANA烟油紅茶味2盒,雖因送驗量不敷檢驗所需,而無法認定是否含有禁藥「Nicotine」成分,然本院認此LANA烟油紅茶味既與其他LANA烟油莓果味、藍莓味均屬同廠牌製作,僅因加入不同口味之添加劑,仍不影響其為相同成分之電子菸油,是可認此些物品亦均含有禁藥「Nicotine」成分,併予說明),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未經行政機關依法沒收銷燬,除鑑定用罄部分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4、8至15所示之物(附表編號12所示
之不明液體19瓶【含包裝袋】,經送驗未檢出禁藥「Nicotine」成分、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因送驗量不敷檢驗所需,而無法認定是否含有禁藥「Nicotine」成分;見同上檢驗報告書所載),均為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⒊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本件輸入禁藥並予以販賣共獲利新臺幣2萬元,業據其供承在卷(見偵卷第30頁),此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儀潔【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備註1RELX電池烟杆5個(藍色2個、白色2個、紅色1個)2RELX悅刻一代霧化杆替換裝10個(金色4個、流金色2個、黑色3個、藍色1個)3SP2S換彈電子霧化器10個(黑色8個、霧藍色1個、藍綠色1個)4SAICOSTARTERKIT3個(黑色2個、白色1個)5LANA烟油15盒(每盒3個;莓果味8盒、藍莓味5盒、紅茶味2盒)莓果味及藍莓味經檢驗「Nicotine」均呈陽性;紅茶味送驗量不敷檢驗所需6VEEX烟油2盒(每盒3個;蜜桃味)經檢驗「Nicotine」均呈陽性7SP2S烟油10盒(每盒3個;草莓味)經檢驗「Nicotine」為陽性8喜貝一次性霧化棒20支送驗量不敷檢驗所需9新竹貨運空白托運單5張10電子菸主機販售帳冊1本11電子菸菸油販售帳冊1本12不明液體19瓶(含包裝袋)經檢驗無含「Nicotine」成分13包裝袋1包14國際包裏空盒1個15隨身碟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