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己○○相對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者,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270號暨94年度臺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楊燦超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3年1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3年1月1日起至123年1月1日止,以擔保債務人戊○○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業經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緣債務人於91年至97年間向聲請人借款總計1,020萬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分別簽發總金額為720萬元之本票肆紙予聲請人以為前揭債務之擔保,到期日悉為97年7月1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72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有本院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附卷為憑。另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楊燦超業於97年1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戊○○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法庭函附卷為證,系爭不動產已因繼承而為相對人丙○○、己○○、丁○○、乙○○等肆人所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貳紙、債務人切結書、本院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以上均為影本)暨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4月28日分別發函通知相對人暨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5月3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資佐。相對人丁○○雖於99年3月29日具狀陳稱:「伊對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額1,020萬元表示與事實不符,且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其發票人之簽名顯係偽造者,足徵本件之本票債權根本不存在,懇求本院為駁回之裁定,以維權益云云。」等語以為抗辯。第由本院將上述陳述狀再函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則於同年4月7日遞狀陳稱:「相對人丁○○所提之抗辯均非事實且憑空捏造,茲檢附發票人 楊啟誠 之印鑑證明書暨伊所簽立之切結書為證,狀請本院依法裁判。」等語資為陳述。惟雙方所陳者均為對當事人實體上法律關係事項有所爭執,倘相對人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上事項有所爭執者,揆諸首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資為解決。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埔鹽鄉│大義││0635│田│00│12│12.00│全部││├──┼───┼────┼────┼────┼────────┼─┼──┼──┼──────┼─────────┼──────┤│002│彰化縣│埔鹽鄉│大義││0636│田│00│12│12.00│全部││├──┼───┼────┼────┼────┼────────┼─┼──┼──┼──────┼─────────┼──────┤│003│彰化縣│埔鹽鄉│大義││0637│田│00│12│12.00│全部││├──┼───┼────┼────┼────┼────────┼─┼──┼──┼──────┼─────────┼──────┤│004│彰化縣│埔鹽鄉│大義││0638│田│00│12│12.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