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5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開榮 即特好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 律師複代理人 連燦煌 被告即反訴原告通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連輝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兩造系爭買賣交貨時間、數量及有否退貨等明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