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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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隆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6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6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