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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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12號原告東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 被告開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承駿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林琮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裁定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仲裁事件業已終結,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函及仲裁判斷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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