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智揚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智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智揚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文家倩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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