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王錦育 將相對人 蔡榮玉 所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3分之1、9
分之1)於民國85年4月2日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
雖書狀有敘明爭議情形,惟未具體表明調解標的及其實體上之法
律條文依據,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