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劉子宥
被 告 王柏竣
兼法定代理 顧美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