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269號
原 告 洪逸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前(並於該日送達法院),依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謄本,具狀追加上開土地之共有人為
被告(另一併補正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
繕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應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
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
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臺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段417地號土地、同
段104建號建物,依上開說明,自應以上開土地、建物之全
體共有人為共同被告。惟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除被告丙○○、
乙○○、甲○○外,尚有訴外人 陳田 、 卓宗盛 、 陳其萬 等28
人(其餘共有人詳見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原告起訴狀
所列之被告有所欠缺,起訴程式尚有未合,是依前開規定,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