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5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
樓之1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月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