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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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如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壹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簡如雅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1小包,經送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紙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簡如雅因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後,因認被告意圖販賣毒品之罪嫌不足,而以101年度偵字第5152、12920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442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所扣得之白色塊狀粉末1小包(驗前淨重0.412公克,驗餘淨重0.401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01年2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5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白色塊狀粉末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