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晴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
853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2小包,經送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晴因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後,因認被告意圖販賣毒品之罪嫌不足,而以101年度偵字第10853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5916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所扣得之白色結晶粉末2包(驗前淨重0.128公克、0.142公克,驗餘淨重0.118公克、0.13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2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5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可佐,足認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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