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84號原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被告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訴訟代理人 黃柔立
蔡宗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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