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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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八四號
被告甲○○男三具保人 許麗秋 女住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麗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許麗秋因被告甲○○涉嫌過失傷害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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