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蔡佳園 代理人 李慧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2279~85-ND-002311│普通記名股│33│33,000│├──┼────────────┼─────────────┼─────┼──┼────┤│002│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8981~85-ND-009073│普通記名股│93│93,000│├──┼────────────┼─────────────┼─────┼──┼────┤│003│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878~85-ND-000990│普通記名股│113│113,000│├──┼────────────┼─────────────┼─────┼──┼────┤│004│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5030~85-ND-005093│普通記名股│64│64,000│├──┼────────────┼─────────────┼─────┼──┼────┤│005│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5094~85-ND-005147│普通記名股│54│54,000│├──┼────────────┼─────────────┼─────┼──┼────┤│006│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5960~85-ND-005964│普通記名股│5│5,000│├──┼────────────┼─────────────┼─────┼──┼────┤│007│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42│普通記名股│1│215│├──┼────────────┼─────────────┼─────┼──┼────┤│008│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113│普通記名股│1│2│├──┼────────────┼─────────────┼─────┼──┼────┤│009│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6│普通記名股│1│750│├──┼────────────┼─────────────┼─────┼──┼────┤│010│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69│普通記名股│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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