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1115號聲請人 張錫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