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5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5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蘭芬 右聲請人於戒嚴時期因叛亂案件受羈押,聲請國家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叛亂案件,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迄至四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判決停止羈押止,共受羈押四百五十一日,為此聲請國家賠償云云。
二、惟查聲請人於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羈押,於四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禠奪公權十年,確定後送執行,於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本院向國防部軍法局查明,有國防部軍法局、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書函二件及案卡在卷可稽,聲請人所聲請之前揭被羈押之日數顯已扣抵刑期,並無未依法釋放之情形,核無得依法聲請國家賠償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顯然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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