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宗益
送達代收人曹被告永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信貞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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