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郁修
送被告甲○○住台北市○○路○○○號十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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