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日
書記官王宜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