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 楊超帆 選任辯護人林凱律師
蔡文燦 律師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盜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楊超帆因涉犯盜匪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訊問後,認其雖否認犯罪,但案經被告在偵查初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害人指訴及扣案證物可佐,被告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經警拘提到案,復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為進行審判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以其父親患病須其反家扶持,且其無逃亡之虞,並保證日後隨傳隨到等情,聲請命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提訊,認其所述各節,並不足變更其所涉之罪嫌,即不能消滅前揭羈押之原因,且本案尚有事證待查,聲請交保,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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