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即臺灣省政府農林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高志遠 住台北市○○○路○段○○○號複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
林美伶 律師被告辛○○住台北市○○○路○○巷○號
乙○住同右丁○○住同右甲○○住同右丙○○住同右庚○○住台北市○○○路○段○○○號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被告壬○○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
己○○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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