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江婉容~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四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阿鳳 │北區郵政管局│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肆萬伍仟伍佰元│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