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送達代理人潘美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臺友陶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六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黃璽諺 即 黃月嬌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參拾萬貳仟壹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