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5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5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張秋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
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貳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核發之信用卡,截至民國108年8月27日
止,尚欠信用卡消費款本金、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89,398元
,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89,398元,
及其中本金82,209元部分自108年8月2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定型化
契約、信用卡消費帳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雖抗辯該項債務尚有
糾葛云云,然未舉證以實其說,其為抗辯,自無可採。從而,原
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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