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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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耀武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係對上開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請求廢棄,而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即係命上訴人分別移轉登記臺中市○○區○○段○○○○○○號及968-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與被告 劉新發劉新光 ;另撤銷上訴人及被告劉新光間就同段604建號建物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及同段98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買賣行為(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物權行為),及命上訴人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回復登記為被告劉新光所有。是就系爭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計算式:5452,600+3552,600=2,340,000);而就系爭房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1,801,963元(計算式:278,363+1,523,600=1,801,963),故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141,963元(計算式:2,340,000+1,801,963=4,141,96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渙文法官蕭承信除對價額核定不服外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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