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真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服飾貳件(仿冒香奈兒捲袖OVERSSIZE長版壹件、仿冒香奈兒早春米白條紋腰身長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真如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偵字第23279、2479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月17日確定,102年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之仿冒商標服飾(仿冒香奈兒捲袖OVERSSIZE長版
1件)(詳100年保管字第5535號扣押物品清單)、仿冒商標服飾(仿冒香奈兒早春米白條紋腰身長)1件(詳100年度保管字第6194號),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98條且將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林真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0年11月2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3279號、第247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1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正本、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足證。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仿冒服飾2件(仿冒香奈兒捲袖OVERSSIZE長版1件及仿冒香奈兒早春米白條紋腰身長1件),確屬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份、仿冒香奈兒捲袖OVERSSIZE長版之照片2張、仿冒香奈兒早春米白條紋腰身長之照片4張在卷可稽。是本件扣案之仿冒服飾2件,自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之,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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