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為最後判決之審理事實法院,苟聲請人非向最後判決之審理事實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受理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係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為實體判決,本件聲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而非本院,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 官火秋予 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2│有期徒刑2月││││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25日18時│106年2月4日│106年4月17日│││回溯120小時內│106年2月16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17號│毒偵字第1117號│偵字第9279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事││1900號│1900號│2334號││實├───┼────────┼────────┼────────┤│審│判決│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11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判││1900號│1900號│2334號││決││││││├───┼────────┼────────┼────────┤││判決確│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106年11月21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是││件││││└─────┴────────┴────────┴────────┘┌─────┬────────┬────────┬────────┐│編號│4│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妨害自由││││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3月、4月│106年4月19日││││-106年4月19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508號│偵字第450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實││1125號│1125號│││審├───┼────────┼────────┼────────┤││判決│107年3月7日│107年3月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決││1125號│1125號│││├───┼────────┼────────┼────────┤││判決確│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2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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